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特160号
申请人: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代理人:高月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玉梅,女。
申请人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德公司)与被申请人胡玉梅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信德公司申请:依法撤销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2448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长信德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2448号)。长信德公司认为,该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长信德公司没有过错,过错在于胡玉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胡玉梅在没有向长信德公司说明请假事由的情况下,未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于2020年5月29日以QQ聊天的形式单方面通知长信德公司:“6月1日请假,请假条放在桌面上了”,长信德公司并没有表示批准,胡玉梅就直接不去上班了,在所谓的假条上说她是因为母亲身体不好要回四川,但在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公司要求胡玉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她没有提供,在2020年8月4日庭审的笔录中她又说是她自己身体不好,所以请假。无论谁生病,她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明显是在说谎。为此,胡玉梅在没有获得请假批准的情况下不再上班,这种情况属于旷工形式的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了长信德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长信德公司解除与胡玉梅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长信德公司与胡玉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长信德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故此,长信德公司与胡玉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长信德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2448号仲裁裁决书符合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为维护长信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裁决。
胡玉梅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2448号裁决:一、长信德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胡玉梅经济补偿11947.5元;二、驳回胡玉梅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案审理期间,长信德公司提交了仲裁庭审笔录证明其主张。
胡玉梅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长信德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胡玉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信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上述理由实际上是对涉案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提出的异议,而对事实认定方面的异议,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对长信德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2448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黄汉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