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4859号
原告: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212号201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875362X5。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卿,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2006992178Y。
负责人:陈旗。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红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横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402737562067Y。
法定代表人:徐炳申。
原告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红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长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莫梓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