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与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与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4民初780号
原告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石埠子镇召忽村。
法定代表人翟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