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285号之一
原告:淄博奥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70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与西五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奥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奥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奥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奥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36.00元,共计407.00元,由原告淄博奥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