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1)陕0112民初3107号
 
原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641。
法定代表人邓艳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瑞,女,公司财务人员,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7677。
法定代表人王海强。
原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瑞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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