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邓艳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飞,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19)延仲裁字第272号裁决书予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314610.10元、仲裁费114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南有强
审判员  黄延峰
审判员  韩永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