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易融财税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达成欣荣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民初6542号
原告:陕西易融财税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东。
法定代表人:冯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田生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白雷。
被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广场XX层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41。
法定代表人:邓艳虎。
被告:南充晨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XX幢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罗树平。
被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X村XX组XX幢XX单元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征华。
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大道XX社区XX楼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董**。
被告:成都达成欣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XX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被告:西安市乐安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段XX号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武裕超。
原告陕西易融财税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田生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晨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达成欣荣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乐安途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易融财税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田生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晨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达成欣荣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乐安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易融财税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易融财税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易融财税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袁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