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巿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邓艳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40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44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张小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婉
打印人:杨婉校对人:李龙送达时间: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