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良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爱思欧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桑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良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荣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邓艳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爱思欧建材家居有限公司、陕西良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771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爱思欧建材家居有限公司、陕西良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良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解除对陕西良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解除对西安爱思欧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东关正街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府谷县鸿凯经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良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解除对西安爱思欧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东关正街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一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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