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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鸿泰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562号
原告:西安鸿泰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南街(纤维板厂内)。
法定代表人:吴定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香积寺村西安常宁雅居乐花园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立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雷万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开发区人民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玖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妮,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聚宝村绵远组。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二路2号缤纷城6号楼G层。
法定代表人:涂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90号天丰东环广场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邓艳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鸿泰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被告西安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大名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九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鸿泰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鸿泰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涉票据已经全额兑付。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鸿泰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西安鸿泰泡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笑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