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321民初1689号
原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朝阳上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樱花大道**iv>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