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4568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碧君。
原告***与被告***、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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