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517号之四
原告:***,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B区22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U62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640元,合计6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文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清澄
书 记 员 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