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517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B区22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U628L。
法定代表人:董碧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董碧君、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执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文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清澄
书 记 员 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