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5民初17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
被告: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杨源乡杨源村月山村98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鑫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街道朝阳街10号胜地心苑A4栋4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福建鑫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政和区域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庆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福建鑫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赔偿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8元,减半收取计418.4元,由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宋政
人民陪审员郑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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