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甘泉县太黄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100号
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圣都花园A栋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泉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甘泉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系甘泉县政府土地收储中心主任。
被告:甘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迎宾路0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系甘泉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被告: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
负者人:***。
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自然资源局、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7元,减半收取计5328.5元,由被告甘泉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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