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延安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甘泉县太黄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100号 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圣都花园A栋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泉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甘泉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系甘泉县政府土地收储中心主任。 被告:甘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迎宾路0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系甘泉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被告: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 负者人:***。 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自然资源局、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7元,减半收取计5328.5元,由被告甘泉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