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秦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辖22号   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被告:甘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延安市甘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 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自然资源局、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延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监理费68571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6日,甘泉县人民政府以(2010)53、54号文件成立“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由甘泉县国土资源局(现并入甘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2011年3月1日,原告与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对“甘泉县太皇山右岸***畔工程”进行监理,后又根据甘泉县政府2011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纪要签订《补充协议》,对增加的监理事项进行了约定,要求我方对太皇山洛河右岸***畔工程原土方二标段、原石方一、二、七标段内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增加土方回填及排洪渠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约定,约定由我方负责监理,按照审计部门审计量结算,监理费率按照原招标费率(2.54%)计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理,按期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现被告仅支付原告监理费50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一拖再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甘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指挥部、甘泉县自然资源局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告也如约完成并交付了该工程,该案属于本院管辖,但由于该案涉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对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被告为甘泉县人民政府、甘泉县自然资源局及甘泉县太皇山拆迁开发指挥部,被告主体涉及当地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为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性的合理怀疑,**、高效审理本案,本案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 书   记  员    赵 瑞 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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