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工业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贺约礼。
被执行人:豪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石马村杏林水土保持站林果场。
法定代表人:贺约礼。
原告**诉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豪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豪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执行款4,377,018.7元,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被告豪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豪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划拨了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银行存款4,062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陆红根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