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5445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虎,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岭,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工业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贺约礼。
被告:苏州金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杨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郝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存星,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胜利,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江苏惟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胜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李胜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左 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