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3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布涟水县。
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8437N,地址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贺约礼。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7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姚满武,男,1973年10月18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姚满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33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