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执3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工业区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贺约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93727.4元。被执行人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23727.4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738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639元(由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负担),依法缴纳执行费16741元,以上共计145087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期限为1年,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23727.4元及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保全费16677元,缴纳执行费16741元。查明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财产查询结果及案件执行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目前情况,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郝康康
审判员 张海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