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23民初1482号
原告: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樟(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松山镇岐后村白花**。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卓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背路南侧荣泰花园公寓**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卓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9元,减半收取计7579.5元,由永万(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