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03民初215号
原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翔路4-2号楼A。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5-27号楼7单元402室。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493部队保障部,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1号。
负责人:吕连立,后勤保障部长。
原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493部队保障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493部队保障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