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5558-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7911-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323弄75号。
法定代表人:*亦先。
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甬海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