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和盛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3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和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0元及利息,已给付20元,剩余债权9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