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南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兴华五金塑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5民初1284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南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桥。
法定代表人:冯锡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兴华五金塑料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山河村兴塘。
负责人:朱建华,该塑料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南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兴华五金塑料厂(以下简称塑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南新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塑料厂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南新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塑料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南新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塑料厂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新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塑料厂负担。
审 判 长  陈军慰
审 判 员  吴 坚
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