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5民初3028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上述两被告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无锡市南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桥。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追加无锡市南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欠款295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确认其挂靠在南新公司经营期间结欠南新公司税管费295305元。2018年1月19日,其与南新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南新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其享有,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其已将上述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但***未按约付款,其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是挂靠在南新公司对外承接工程,南新公司收取工程款后会在扣除税管费后支付其剩余工程款,上述税管费已在南新公司收取的其承接的工程单位的工程款中抵扣,其与南新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系南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虽已收到,但系***自行操作,协议内容不是事实,即便存在债权债务,也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辩称:上述债务如存在属***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第三人南新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意见。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1月9日,***与南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南新公司将对***享有的应付款1204288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后南新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邮寄通知了***,并要求***及时向***支付上述款项。上述应付款中包含2008年7月31日***确认结欠南新公司税管费295305元;2007年10月25日***作为南新公司购货方代表确认结欠无锡天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款项;2006年2月15日***向南新公司借款20万元;2006年1月27日***向南新公司借款3万元;2006年7月6日***向南新公司借款30万元。 二、***系南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系挂靠在南新公司对外承接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归***所有,***向南新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2008年11月6日,南新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无锡市美迪拉车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23500元,无锡市美迪拉车业有限公司系***挂靠在南新公司期间承接的工程单位。审理中,***陈述管理费有在工程款中抵扣,也有***自己交的;***陈述管理费都是在工程款中结算的。 三、***与***于1988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与南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通知债务人,现未有证据表明该债权不得转让,债务人未参与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双方对2008年7月31日***确认结欠南新公司税管费295305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南新公司在2008年11月6日收到的工程款323500元是否已抵扣上述税管费存在争议,***称南新公司虽然出具收据,但上述工程款并未入账,该说法缺乏相应依据,而南新公司既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上述工程款收据的出具情况进行说明,该工程款收据出具时间在***确认结欠税管费之后,故根据现有证据,鉴于***与南新公司之间存在管理费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的情况,而挂靠结束后多年来也再未有新的结算依据,本院有理由相信***关于本案所涉管理费已在上述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的说法,***据此主张***、***支付上述欠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3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