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527号
原告***。
被告马黎敏。
被告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负责人方向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诉被告马黎敏、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对马黎敏、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书撤回对马黎敏、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