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楼毅、***与***、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楼毅。
委托代理人***,浙江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恩。
被告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区第一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毅诉被告***、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区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楼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区第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楼毅撤回对***、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区第一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楼毅已向本院预交),由楼毅负担。
审判员陶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