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辰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汇辰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10330号
申请人:四川汇辰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48046439,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涪城万达广场)6幢2单元7楼15号。
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9740,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汇辰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汇辰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债权或其他财产价值人民币37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汇辰和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高新区(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财产:对登记在申请人四川汇辰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新区(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以37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债权或冻结、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