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0823执89号
广元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执行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支付工程款615901.54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