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旺苍县大德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旺苍县大德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审被告:广元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开发区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六建司)因与被上诉人旺苍县大德乡中心小学校(下称:大德中心小学)、原审被告广元市金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塔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1民初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六建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企业法人组织,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本案应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2009年8月6日,上诉人向大德中心小学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我公司员工*某前往贵校代表我公司办理嘉川镇石桥小学等11所学校灾后重建项目施工By标段(大德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工程款拨付相关事宜”。2011年12月28日,上诉人向大德中心小学出具《委托书》:“为支付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现委托贵校支付本次大德小学学生住宿楼工程进度款27723.51元,支付该款时必须按照我公司本工程现场负责人*某签字认可的支付清单执行”。同日,原审被告金塔建筑公司项目部向大德中心小学出具《委托书》:“为在春节前支付民工工资,现在委托贵校支付本次大德小学学生食堂工程款49276.49元,支付该款时必须按照我公司员工*某签字认可的支付清单执行”。2011年3月29日至5月24日,*某共出具5份《委托书》,分别委托大德中心小学支付罗某等5人电费、人工费、材料款等共计45515元。大德中心小学均按委托书要求进行了转付,*某分别于当日在大德中心小学借款单上签名。2012年1月17日大德中心小学收到陕西六建司*某偿还15000元。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下欠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大德中心小学按上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某出具的《委托书》转付款行为应当属于垫付工程款行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旺苍县,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属实体审理范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