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13973233U,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跃农场。
法定代表人:林凤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中扬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98557881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环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冷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中市华龙橡塑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1779732G,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环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冷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琴,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勇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98558673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产业园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冷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宇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中扬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华龙橡塑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勇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玉宽
审 判 员 宋 涛
审 判 员 田 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奚松伟
书 记 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