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执246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纳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金川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叶葳蕤。
被执行人:四川新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将军东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海纳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川01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313292.0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新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