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4执保508号
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成都海纳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海纳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成都海纳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属被申请人成都海纳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