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2087号
原告:四川纬度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5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升华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南路三段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纬度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升华建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纬度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纬度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