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5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和平县***************。身份证号码:441************437。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敏,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身份证号码:441************71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1XN。
法定代表人:黄庆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柏,广东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4日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65元(本院同意其缓交),按规定减半收取1730.32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自辉
审 判 员 黄伟玲
审 判 员 罗锡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建东
书 记 员 吴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