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1302号
申请人: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405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康筑立诚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康立筑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于意路8号四幢5号生产厂房第五卡(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族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康筑立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筑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客族公司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所涉的仲裁条款无效;2、判令康筑公司承担本案申请费。事实和理由:客族公司与康筑公司在2020年7月20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签约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投资合作协议》并未明确合同签订地在中山市,且康筑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投资合作协议》在中山市签订,故合同签订地不明确,进而仲裁条款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也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广州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康筑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康筑公司与客族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第二条新公司概况1.双方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广东康立筑诚实业有限公司”……2.公司地址在广东省中山南朗镇于意路8号……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签约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第二条名称、机构和职责……(三)本会在广东省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省中山市设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2022年9月26日本案庭询时,客族公司述称,合同签订地现在不明确,因合同签约经办人已经离职。庭询后,经电话短信息询问康筑公司法定代表人***(0188903××××1)签约地,其回复称,《投资合作协议》签约地在中山市。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进行审查。康筑公司与客族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分别为中山市、广州市,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设立的康筑公司设立地址为中山市。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系广州仲裁委的组成部分,在中山市、广州市辖区内,广州仲裁委员会系唯一的商事仲裁机构。客族公司现述称无法确定签约地,但双方合作协议内容约定设立康筑公司地在中山,康筑公司亦述称,协议签约地在中山,“签约当地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退一步而言,即使签约地在广州,按照约定地址确定仲裁委员会也指向广州仲裁委。客族公司所称,当地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客族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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