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81民初4975号
原告(反诉被告):数钧空间科技(清远)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英德横石水镇横空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405号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数钧空间科技(清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96000元及设计费2000元,共计9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工程报废赔偿金及连带财产损失12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子无法交付造成的财产损失3万;4、判决被告在其官方微视频号、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连续30天公开发表本次工程向被告的致歉声明;5、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在清远市英德××镇××村建设智能移动民宿项目,于2021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按质按量承包完成整个项目,包括设计、包工包料、水、电、装修等,整个工程造价120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前支付被告设计费定金2000元,约定合同签订后退回(合同签订后并无退回)。合同签订后分三次已支付工程款96000元,余款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次工程是清远市科技文旅示范工程,房子架高依附4米多高的钢轨,悬空移动与旋转,房子底盘悬挂电力设备和动力系统,防水安全问题极为重要。
2021年12月19日,原告发现工程中存在地板异响、木板翘起、楼梯裂缝、地板裂缝等问题,被告答应会处理。12月26日完工,工程负责人称前款问题已处理,保证不漏水。2022年1月10日下午下雨,出现房子墙缝、楼梯接缝、门口的砖缝处严重漏水的情况,水直接漫进屋内,且天台积水并天花板漏水,屋内地板全部泡水。被告答应13号过现场整改,而整改方案仅是在漏水的地方打胶,打胶之后又开裂漏水问题无任何改善。经原告多次催促,3月4日,被告换了人过来整改,方案依然是打胶。该负责人表示,打胶确实是不顶用的,如要彻底解决要整个房子从地板到天台都要掀开重做。并表示回去跟公司商量方案,此后被告就再无实际行动,大面积漏水问题仍然持续。由于房子架高于4米多高的钢轨上,站在地面上可见,房子底盘所有接缝处全部漏水,且大水漏到电力设备和动力系统,设备全部进水,系统短路。面对此大面积漏水和水电接触的安全隐患,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一再申明房子漏水问题的重要性要求被告重视安全隐患,并催促被告尽快解决,被告无视安全问题,每次沟通均敷衍了事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没有实际措施。直至7月份,房子底板发黑发霉朽烂,4米高空上的房子,随时出现地板坍塌人坠空的情况,已经无法再上人,至此房子彻底报废,同时,房子底部下挂的电力设备和动力系统也因房子长期漏水而整体毁损,工程报废,无法验收,无法投入使用,与被告沟通无果,并拒绝善后处理,拒绝承担相关财产损失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原告已就本次工程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抖音运营工作室租赁合同,因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无法验收合格,无法交付使用,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本次工程作为示范工程,目前整个工程已报废,给原告的商誉带来极大损失,造成原告商业机会损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是诉讼请求。
被告本诉答辩称,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原告已经于2022年1月12日占有使用案涉被告承建的智能民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再以质量问题提出请求,并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报废赔偿金以及连带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均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且这些损失并非被告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商誉,原告要求被告连续30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未付工程尾款22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应付未付工程款22000元为本金,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至反诉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违约金金额为14256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按照材料清单完成智能民宿轻钢结构主体材料的生产及安装,工程总价款12万元。反诉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轻钢结构主体材料的生产与安装工作,反诉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智能民宿,但被告一直拖延办理竣工验收且拖延支付剩余工程尾款22000元,经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反诉被告仍拒绝支付应付工程尾款,严重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答辩称,未付工程款确实为22000元,但在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中的第二小点规定了工程验收后3天内支付剩余款项,因为第三阶段出现问题工程一直没有验收,因此才没有付剩余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建设智能移动民宿项目,于2021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按质按量承包完成整个项目,包括设计、包工包料、水、电、装修等,整个工程造价120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前2021年6月8日支付被告设计费定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分三次已支付工程款96000元,余款220000元在主体结构与装修部分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完毕。工期从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16日,符合约定情况工期顺延。工程质量标准:被告保质、保量(轻钢主体结构质保五年,装修材料部分质保一年)方案、图纸为依据,按照清单的标准进行验收。违约责任:被告自身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等……三个月以上,原告有权再安排其他公司接替施工。等等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着手施工,在2021年12月23日左右工程完工后,原告微信通知被告负责人验收工程。但被告一直在拖延验收。在2022年1月12日,原告代表人***在微信视频号“积分通***”发布宣传视频,使用被告承建的智能民宿进行宣传,视频所配文案内容:2022年1月12日,随着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集吃住游购娱行于一身的人居机器人主体功能在位于广英德的横石水试验中心测试通过,人类社会正式步入“悦动生活时代”。原告则认为,2021年12月19日,原告发现工程中存在地板异响、木板翘起、楼梯裂缝、地板裂缝等问题,被告答应会处理。12月26日完工,工程负责人称前款问题已处理,保证不漏水。2022年1月10日下午下雨,出现房子墙缝、楼梯接缝、门口的砖缝处严重漏水的情况,水直接漫进屋内,且天台积水并天花板漏水,屋内地板全部泡水。被告答应13号过现场整改,而整改方案仅是在漏水的地方打胶,打胶之后又开裂漏水问题无任何改善。经原告多次催促,3月4日,被告换了人过来整改,方案依然是打胶。该负责人表示,打胶确实是不顶用的,如要彻底解决要整个房子从地板到天台都要掀开重做。并表示回去跟公司商量方案,此后被告就再无实际行动,大面积漏水问题仍然持续。直至7月份,房子底板发黑发霉朽烂,4米高空上的房子,随时出现地板坍塌人坠空的情况,已经无法再上人,至此房子彻底报废,同时,房子底部下挂的电力设备和动力系统也因房子长期漏水而整体毁损,工程报废,无法验收,无法投入使用,与被告沟通无果,并拒绝善后处理,拒绝承担相关财产损失责任。
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截图、微信视频号“积分通***”发布宣传视频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据合同内容约定,其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
被告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原告亦按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96000元。在工程完工后,被告提出向原告交付使用。在双方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原告就在2022年1月12日使用被告承建的智能民宿进行宣传,微信视频号“积分通***”发布宣传视频。视频所配文案内容:2022年1月12日,随着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集吃住游购娱行于一身的人居机器人主体功能在位于广英德的横石水试验中心测试通过,人类社会正式步入“悦动生活时代”。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已交付工作成果给原告,但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由于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交付协议,确认交付的成果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事实上,原告在使用涉案的智能民宿时,发现有地板异响、木板翘起、楼梯裂缝、地板裂缝等问题,出现房子墙缝、楼梯接缝、门口的砖缝处严重漏水的情况,水直接漫进屋内,且天台积水并天花板漏水,屋内地板全部泡水。为此,被告答应现场整改,而整改方案仅是在漏水的地方打胶,打胶之后又开裂漏水问题无任何改善。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换了人过来整改,方案依然是打胶。对于智能民宿的上述现实状态,本院认定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第七条工程质量标准。故此,被告有责任和义务对智能民宿的上述现实状态进行修理,达到符合约定质量的验收标准。
本案中,原告请求涉案标的物报废退回已支付的进度款96000元,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自身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等……三个月以上,原告有权再安排其他公司接替施工。因此,据此约定,原告有权安排其他公司接替施工,包括地板异响、木板翘起、楼梯裂缝、地板裂缝、修复漏水等接替施工,而不应直接请求涉案标的物报废退回已支付的进度款96000元。否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定作人(原告)合理选择请求权,同时,本案中,只有修复等处理措施,才更能体现对双方的公平合理。故此,原告请求对涉案标的物报废退回已支付的进度款9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基于涉案标的物质量问题提出的请求,如工程报废造成连带财产损失12万元请求,由于涉案标的物是否没有修复可能,或修复费用达到重建成本,修复已没有意义等情况还不能确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请求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子无法交付造成的财产损失3万,是否真实发生,没有相关票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在其官方微视频号、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连续30天公开发表本次工程向被告的致歉声明,合同没有约定该项违约方式处理,该请求亦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未付工程尾款22000元,据上述查明,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2)项:主体结构与装修部分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现被告提出的该项反诉请求,由于涉案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工程仍没有正式验收合格,该项请求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数钧空间科技(清远)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客族钢结构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39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