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泓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3575号之一
原告: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泓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泓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了全部费用,原告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为1,18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87元,合计2,471.50元,由原告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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