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执保443号
申请人四川恒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
法定代表人徐荧。
被申请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
法定代表人侯臣洋。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法定代表人王冬青。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蒋万民。
申请人四川恒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恒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1448.0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津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1448.0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