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6号4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徐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405号。
法定代表人:侯臣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292046元及违约金14602.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9106.3元,因本院(2022)桂0311执恢68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亦为四川力可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依法发放144931.3元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款174175元发放给(2022)桂0311执恢68号一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但保留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所有权利,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行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311执69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