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3338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兴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雅中街****。
法定代表人:王良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