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3民初541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罗成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
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670280。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春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