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与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746567,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第三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45675L。
法定代表人:陈东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未在缓缴诉讼费申请书确定的最后期限(2021年10月21日前)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英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
人民陪审员  费代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