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274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45675L。
法定代表人:陈东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东华公司在西部公司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卫生院新建工程(含格里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项目剩余工程款1352604元。申请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部公司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卫生院新建工程(含格里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项目剩余工程款1352604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下***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0××0号],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慎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杨发彬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