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3财保80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罗成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取得的执行案款405581.08元。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座落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攀国用(2014)第0××4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取得的执行案款405581.08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的城镇住宅用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攀国用(2014)第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