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阳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委托代理人***,田阳县法律服务所受理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被告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被告广西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国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田阳县永诚汽车修理厂、广西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