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7民初553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8号1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794317498X。
法定代表人:麻国标。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靖
书 记 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