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宏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宏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宏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场场直四委幸福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宏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9)黑81民终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虽然在工作中与***发生冲突,但并没有造成***伤害,***的伤害是自己造成的,还在冲突当日行走自如,且连续三天正常上班,根本不存在骨折迹象,因此***受伤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的侵权行为与***所受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对于冲突发生过程及***向***投掷石块的事实均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投掷的石块是否砸中***并造成案涉伤害结果。原审法院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相关证人所证实的内容及案涉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与***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主张***的伤系自己造成,但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子木 书记员***